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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一汽财务公司与许婷、赵仁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汽开执字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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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长春市。被执行人许婷,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赵仁杰,住天津市塘沽区。

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查封本案被执行人许婷名下车辆一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许婷名下车辆一台。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蕴强

书记员:武庆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