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长春市。被执行人许婷,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赵仁杰,住天津市塘沽区。
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查封本案被执行人许婷名下车辆一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许婷名下车辆一台。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蕴强
书记员:武庆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长春市。被执行人许婷,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赵仁杰,住天津市塘沽区。
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查封本案被执行人许婷名下车辆一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许婷名下车辆一台。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蕴强
书记员:武庆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