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一汽财务公司与唐云秀、吴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年长汽开执字第2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蔡明。被执行人唐云秀,女,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被执行人吴奕,男,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唐云秀、吴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云秀、吴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云秀、吴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云秀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蕴强

书记员:包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