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蔡明。被执行人唐云秀,女,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被执行人吴奕,男,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唐云秀、吴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云秀、吴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云秀、吴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云秀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蕴强
书记员:包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