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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执指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执指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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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负责人江尧夫。被执行人徐小富。被执行人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富。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小富、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秀峰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被七星区人民法院查封,为了使案件得到统一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秀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七星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曾宪戊代理审判员:王美丽

书记员:陈竞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