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能。委托代理人:邓晓刚。委托代理人:唐祖鹏。被执行人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委托代理人:冯广灵。被执行人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航空机票代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委托代理人:冯广灵。
桂林市银行股份公司与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航空机票代理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06)桂市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均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桂市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国龙执行员王世金执行员夏传华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