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全荣。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勇飞。被执行人雷勇飞。
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1)雁执备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蒋全荣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勇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协调和有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象山区人民法院(2009)象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本院执行。雁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曾宪戊代理审判员:谭健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