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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执提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

(2013)桂市执提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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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全荣。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勇飞。被执行人雷勇飞。

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1)雁执备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蒋全荣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勇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协调和有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象山区人民法院(2009)象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本院执行。雁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曾宪戊代理审判员:谭健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