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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与闫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磐执恢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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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被执行人闫顺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26203.0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与被执行人闫顺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95.00元由被执行人闫顺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