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执行人:赵明江。
本院在执行潍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赵明江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1)潍城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俊光
书记员:赵秀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