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爱华。被执行人:董佳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城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佳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董佳峰在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分公司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董佳峰在中国人寿保险潍坊分公司的收入65000元(提取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骏
书记员:姜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