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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文、、潍坊天扬药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城执字第8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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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文。被执行人:潍坊天扬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朐鑫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朐县天马化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永安。被执行人:马晓静。

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文、潍坊天扬业有限公司、临朐鑫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临朐县天马化纤有限公司、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马永安、马晓静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俊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