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被执行人:姜官龙。被执行人:潘淑君。被执行人:姜元阁。被执行人:李培霞。被执行人:姜传维。被执行人:葛桂蕾。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姜官龙、潘淑君、姜元阁、李培霞、姜传维、葛桂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俊光审判员:朱粤鹏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