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新东。被执行人:叶大明。被执行人:徐东伟。被执行人:林化梅(张新东之妻)。
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东、叶大明、徐东伟、林化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7)潍城望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俊光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赵秀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