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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东、叶大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潍城执字第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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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新东。被执行人:叶大明。被执行人:徐东伟。被执行人:林化梅(张新东之妻)。

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东、叶大明、徐东伟、林化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7)潍城望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俊光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赵秀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