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潍坊万润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执行人:潍坊中科塑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昊龙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鑫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曙亮,潍坊市万润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潍坊万润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潍坊中科塑胶有限公司、潍坊昊龙铸业有限公司、潍坊鑫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徐曙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9)潍城望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姜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