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志孝、陈维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潍城执字第42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被执行人:周志孝。被执行人:陈维荣。被执行人:陈会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志孝、陈维荣、陈会青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1)潍城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伟川审判员:马骏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姜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