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昌邑市汇河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玉珍。被执行人:张奎邦。
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汇河纺织有限公司、王玉珍、张奎邦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俊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