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嘉莲。被执行人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定代表人:赖久青。
申请执行人广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乐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了使该案得到公正、及时、有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平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一案由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平乐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灵川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龙审判员:蒋再生审判员:曾宪戊
书记员:王美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