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建荣,住天津市塘沽区。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建荣名下的存款40,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蕴强
书记员:包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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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建荣,住天津市塘沽区。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建荣名下的存款40,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蕴强
书记员:包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