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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凯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长汽开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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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凯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将被执行人长春凯迪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期间不得更名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庄永森

书记员:左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