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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湖支行与江永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4)揭东法曲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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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湖支行,住所:揭阳试验区。负责人:陈经宇,行长。被执行人:江永丰,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谢桂娥,女,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林楚标,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潮南,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揭东法曲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永丰、谢桂娥、林楚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永丰、谢桂娥、林楚标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渔湖支行借款239430.58元及该款利息(计至2013年12月23日尚欠利息9102.08元,2013年1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083%计);二、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三、按规定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3700元。但被执行人江永丰、谢桂娥、林楚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林楚标所有的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榕城支行账号32630799801********的存款8614.3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林楚标所有的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东支行账号20192323010********(牡丹灵通卡账号95588020191********)的存款2260.5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旭生审判员:陈理洪审判员:谢玉燕

书记员:谢金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