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危房改造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济商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8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宗赤军执行员刘昌珉执行员刘志林
书记员:杨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