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邱红新,住上海市诉讼保全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江涛。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吴贵招,住福建省周宁县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华治。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上海驰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贵招。诉讼保全被申请人郑秀花,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代理人王京普,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福建省分行)诉吴贵招、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旺公司)、上海驰申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申公司)、郑秀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交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诉讼保全,本院轮侯查封了被告吴贵招名下位于上海市岭南路1288弄64号702室房屋。案外人邱红新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邱红新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在案外人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邱红新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邱红新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林辉代理审判员:严丽仙代理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陈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