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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邱红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吴贵招、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驰申物资有限公司、郑秀花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榕执外异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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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邱红新,住上海市诉讼保全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江涛。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吴贵招,住福建省周宁县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华治。诉讼保全被申请人上海驰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贵招。诉讼保全被申请人郑秀花,住福建省周宁县委托代理人王京普,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福建省分行)诉吴贵招、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旺公司)、上海驰申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申公司)、郑秀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交行福建省分行申请诉讼保全,本院轮侯查封了被告吴贵招名下位于上海市岭南路1288弄64号702室房屋。案外人邱红新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邱红新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在案外人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邱红新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邱红新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林辉代理审判员:严丽仙代理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陈俊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