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田奎。委托代理人宫润平。委托代理人毛长山。被执行人纪鸿卫。被执行人东港市凯龙精密铸造厂。投资人赵德军。
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纪鸿卫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东港市凯龙精密铸造厂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并承担执行费360.00元(已交纳)。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退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5,64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金洪刚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