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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红真,张存友,王志祥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东执字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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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瑞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沈德俊,男,汉族。被执行人沈德明,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德俊、沈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1)东商初字第09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沈德俊、沈德明的银行存款和车辆及房产信息,并进行了村居调查,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沈德俊、沈德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090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伟审判员:吴奇审判员:王秀丽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