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崔世儒,村民。被执行人杨明,村民。被执行人吴瑞红,居民。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世儒、杨明、吴瑞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7月27日作出的(2011)东安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金融机构、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1)东安商初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巴强华审判员:夏伯远审判员:李振杰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