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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555

(2013)东执字第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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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红旺,男,1961年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1********,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东台镇华联路**。被执行人殷建民,男,1981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1********,汉族,东台市总工会工作,住东台市总工会宿舍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红旺、殷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08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03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加志审判员:路森审判员:王益华

书记员:张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