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韧,白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1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江志刚,理事长。被执行人周韧,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杨,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韧、白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0)东商调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0)东商调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宝银审判员:王惠丽审判员:夏伯远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