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江志刚,理事长。被执行人周韧,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杨,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韧、白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0)东商调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台市人民法院(2010)东商调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宝银审判员:王惠丽审判员:夏伯远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