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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应东,易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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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法定代表人江志刚,理事长。被执行人韩应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易冬,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应东、易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东灶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其良审判员:朱江审判员:滕长明

书记员:杨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