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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东台市许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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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许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在东台市许河镇小街。法定代表人杨斌,主任。被执行人鲍大勤。被执行人施晓兵,居民。被执行人崔业贵,居民。被执行人朱广录。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许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鲍大勤、施晓兵、崔业贵、朱广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东唐商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和传票,查询了金融、房产和车辆管理相关部门,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并扣划111000元,扣除执行费1765元,预留生活费4000元,余款10463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许河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加志审判员:王益华审判员:路森

书记员:张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