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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与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邹执字第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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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廉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廉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邹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廉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义务人,但被执行人廉某至今未履行(或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廉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9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美桥

书记员:路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