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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邮政储蓄银行邹城市支行与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邹执字第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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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张华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7日审结。该案(2011)邹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华在你行908061400010102446472账户上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孔鹏

书记员:刘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