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蔡某
申请执行人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某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未6个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
书记员:刘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