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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桂春一案执行案裁定书(3)

(2013)界执字第00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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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桂春,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桂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桂春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举证不出张桂春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8元、执行费30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歌审判员:王永代理审判员:刘涛

书记员:牛霏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