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卓明毅,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卓明毅【(2013)汀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与(2013)岩民终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长汀县的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000元,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富荣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陈秋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