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姬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5月14日作出的(1997)汝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1998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7)汝民初字第2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于延鹏
书记员:赵乐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