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孝明、蒋五一等。被执行人芜湖市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2)鸠执字第00013-1、00034-1、00037-1等号的裁定及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第三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02000801092********)630万元,现第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上述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6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德文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