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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2)鸠执字第00013-2、00034-2、00037-2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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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孝明、蒋五一等。被执行人芜湖市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2)鸠执字第00013-1、00034-1、00037-1等号的裁定及协助冻结通知书,冻结了第三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02000801092********)630万元,现第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上述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第三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6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德文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