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创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天阳可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茆建华,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汤春余,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缪新龙,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胡万余,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陈斌,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袁青松,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万晓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胡彪,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陈建兰,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天阳可再生能源利用有限公司、芜湖兴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茆建华、汤善余、缪新龙、胡万余、陈斌、袁青松、万晓华、胡彪、陈建兰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