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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庞成龙、伍和花、庞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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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庞成龙,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伍和花,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庞自敏,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8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庞成龙、伍和花、庞自敏银行存款9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