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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陡支行与肖吕飞、郭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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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陡支行,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肖吕飞,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郭迎花,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吕飞银行存款3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