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陡支行,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肖吕飞,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郭迎花,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肖吕飞银行存款3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