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晋其年,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盛爱金,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晋其年、盛爱金银行存款58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