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大林,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大林银行存款1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