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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与刘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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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沈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大林,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大林银行存款1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