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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与刘以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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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以贵,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以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周光保代理审判员:陶呈成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