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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宗俊、丁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7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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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尹越,行长。被执行人:宗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现羁押于安庆市某监区。被执行人:丁建国,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宗俊、丁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宗俊、丁建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周光保代理审判员:陶呈成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