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炯臻、苏笑仙、苏村旭、邱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汀执行字第76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辛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炯臻,男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苏笑仙,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苏村旭,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邱丽娟,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买受人张新,男,198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汀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委托龙岩正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苏村旭所有房屋。2013年12月25日,买受人张新以11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龙岩市新罗区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新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新。二、买受人张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睿智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