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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继伟、牟明贤、梁红东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陈执恢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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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杨继伟,男,生于1983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牟明贤,男,生于1963年11月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梁红东,男,生于1974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

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继伟、牟明贤、梁红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2000元。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牟明贤自觉给付20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宝鸡市陈仓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王彬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