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蔺玉文、任赵录、刘明让、蔺海强、闫权让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恢字第001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赵玉林,陈仓区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蔺玉文,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党家堡村。被执行人蔺玉文,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党家堡村。被执行人刘明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党家堡村。被执行人蔺海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碚溪镇党家堡村。被执行人闫权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党家堡村。

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蔺玉文、任赵录、刘明让、蔺海强、闫权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蔺海强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40924.14元,蔺海强等人于2013年11月12日归还40924.14元,现经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陈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