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鸡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王卫东,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北村粮油购销站。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王栓勤,任主任。委托代理人蔡胜军,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鸡陈仓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北村粮油购销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宝鸡陈仓区支行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19778.19元(其中借款本金2752332元,利息650435.19元,诉讼费17011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659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北村粮油购销站的土地属国有划拨性质,已被陈仓区人民政府收回;其他全部资产已经评估、拍卖等法定程序处置完毕,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本案可执行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朱奋强
书记员:吴军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