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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万寮、朱世保、刘叶油、林爱玉、李生秋、刘叶会、刘万畅、刘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尤执行字第4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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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尤溪县。负责人刘万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万寮,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朱世保,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刘叶油,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林爱玉,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李生秋,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刘叶会,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刘万畅,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刘万斌,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万寮、朱世保、刘叶油、林爱玉、李生秋、刘叶会、刘万畅、刘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尤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2013)尤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万寮、朱世保、刘叶油、林爱玉、李生秋、刘叶会、刘万畅、刘万斌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万寮、朱世保、刘叶油、林爱玉、李生秋、刘叶会、刘万畅、刘万斌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万寮、朱世保、刘叶油、林爱玉、李生秋、刘叶会、刘万畅、刘万斌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世锦审判员:苏新耀审判员:纪炳耀

书记员:蒋满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