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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叠执字第13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申请执行欧燕、戴正顺、欧梅、黎以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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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负责人:廖永成。被执行人:欧燕。被执行人:戴正顺。被执行人:欧梅。被执行人:黎以多,桂林市工商联合会干部。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申请执行欧燕、戴正顺、欧梅、黎以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