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被执行人:陈润息,男。被执行人:傅启东,男。被执行人:于翔,男。被执行人:何桂息,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申请执行陈润息、傅启东、于翔、何桂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