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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申请执行陈润息、傅启东、于翔、何桂息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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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被执行人:陈润息,男。被执行人:傅启东,男。被执行人:于翔,男。被执行人:何桂息,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申请执行陈润息、傅启东、于翔、何桂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