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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利华车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387一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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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被执行人青州市利华车桥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利华车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以拍卖被执行人青州市利华车桥厂房、地产,现以拍卖完毕,拍卖款487547元以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余款因被执行人青州市利华车桥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