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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庆友、孟庆军、孟庆江、王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902一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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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黄庆友。被执行人孟庆军。被执行人孟庆江。被执行人王文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庆友、孟庆军、孟庆江、王文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